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浙江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接收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精神,从2014年2月20日起,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已不再接收浙江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二、与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约并有编制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直接签发至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档案随寄。
三、与非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任何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签约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档案随寄。
四、离校未就业、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直接签发至各市、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档案随寄。
五、凡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招收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浙江省各市、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通讯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