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文华学院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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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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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来闽就业有关问题的函

作 者:机电学部   发表时间:2015-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高校:
为方便2015年福建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来闽就业,规范就业管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落实到我省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业的,请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签订的单位,将《就业报到证》直接派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随转;落实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三资企业、其他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请将《就业报到证》派往单位所在地市、县(区)人社局(公务员局),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随转。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前,须按照就业单位隶属关系到相应省或市、县(区)人社部门办理毕业生接收(报到证核签)手续(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福建省生源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派往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公务员局),档案、
户口随转随迁,组织关系开至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委组织部,并告知毕业生回闽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就业登记、报到、迁转户口:
    1、及时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管理系统” (http://fjjy.fjbys.gov.cn/fjbys/web/nojobreg.jsp)进行待就业登记,以便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
2、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院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公务员局)(厦门市生源毕业生请直接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到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省外高校省外生源来闽就业,须持《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加盖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聘用核准材料原件、复印件及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相应省或市、县(区)人社部门办理毕业生接收(报到证核签)手续。
四、省外高校在福建省招收的定向、委培生应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改变就业去向的,须经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五、到福建省外就业的福建生源毕业生,无须我省出具同意出省就业的有关证明,各学校凭毕业生申请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未经我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福建生源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七、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毕业生档案应通过机要转递,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不予受理。
八、我省自8月1日起办理省外院校毕业生来闽就业手续。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有关大中专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请各有关高校(单位)按本函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我厅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联系。
地    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
联 系 人: 刘婷
联系电话:0591—87674885
 
附件: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联系方式